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搭建用人单位与优秀大学生相互沟通了解平台,广泛集聚优秀人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以“互惠互利,各方受益”为基本原则,通过设立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便于大学生通过参加见习增加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能力,帮助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大学生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拓宽引才渠道,进一步实现区域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宝山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城区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设立范围) (一)区内重点产业园区,张江高新区宝山园各子园、园中园等。 (二)有一定规模,且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见习对象) (一)在沪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 (二)持有本市户籍,非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 (三)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应当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或需要一定专业技能的非通用性岗位,与大学生所学专业方向基本一致,且符合大学生基本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定位需求。见习岗位需要配备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额度管理) (一)见习基地数量及各基地见习人数实行总量调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当年见习基地的申请设立和见习申报人数情况,结合已设见习基地近三年来开展大学生见习的情况,灵活设定或调整见习基地和见习人数额度。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见习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的空编数。 第七条 (设立程序) 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事业单位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体统一提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根据各单位的空编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统一办理。其他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 需求单位填写《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申报表》,经注册地街镇、园区推荐后,将上述表格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送至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审核认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运行与管理) (一)岗位申报 见习基地填写《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岗位申请汇总表》并报送至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岗位申报需求。 (二)信息发布 见习岗位经审核通过后,在365365“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专栏等相关媒体中动态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与资讯。 (三)组织招募 见习基地根据实际需求,自行或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大学生招募、面试等工作。 (四)征询意见 大学生经面试合格并与见习基地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个人申请表》,并由就读院校就业部门出具意见。 (五)签订协议 经就读高校同意的大学生,与见习基地签订《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中对具体见习时间、工作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约定。 (六)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见习的起止时间。 (七)备案管理 大学生到岗见习一周内,见习基地须将《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个人申请表》、《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协议书》等表格原件送至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八)见习考核 见习基地负责大学生见习期间的日常考核工作,并在见习结束后出具《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考核表》,给予大学生见习评定结果。 第九条 (经费资助) (一)资助项目、标准及经费来源 1、见习大学生补贴。对考核合格的见习大学生,以当年度上海最低月工资为标准,按实际见习月份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为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需经费从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前往企业参与见习的大学生基本生活补贴,须由企业配套20%。 2、带教费补贴和综合保险费补贴。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大学生,对同时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见习基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见习大学生的,优先推荐其向有关部门申领带教费补贴和综合保险费补贴。 (二)经费发放 1、经费资助每季度审核发放一次。 2、各见习基地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将本季度已参加见习大学生的《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工作考核表》、企业提供配套资助证明等材料原件报送至区人才服务中心。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发放。 4、基本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至见习大学生个人账户。见习大学生需自行办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指定的本市银行卡,且银行卡户名须与见习大学生姓名一致,因遗失等原因需更改银行卡信息的,须经用人单位核实后上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条 (奖励与处罚)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对见习基地建设情况、带教培养情况、见习人员留用情况等开展日常评估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次。 (二)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见习基地,根据其见习人数、录用人数等情况,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三)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责令即时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且下一年度也不得申请设立。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相关表格可在365365(www.fjnuit.com)下载。 (二)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宝山区大学生创新见习基地的操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